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方向医方主张侵权赔偿引发的诉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同时涉及医学和法学问题,虽在整个民商事纠纷中占比不高,但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办案周期长。
处理此类纠纷,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又要考虑医疗本身的专业性、风险性,应以规范医疗行为、指引患方理性维权、引导医患双方回归理性为诉讼预期。
一、医疗损害基于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有别于普通的人身损害。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该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
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请求赔偿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其曾在被诉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服务,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了实际侵害。
三、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问题,应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标准并以此为解决本案赔偿问题的根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法院会借助临床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