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为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要求,为申请企业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区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
三、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承诺制改革培训,加强对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0.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
四、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在许可决定做出后3个月内,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履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辖区内办理资质的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发现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的,按情形予以处理。
五、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六、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办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七、本机关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本市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申报资质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城市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实施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应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违诺受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中的告知内容,具体包括: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企业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向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确定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申请企业指派提交人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企业、提交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人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明显与承诺不符的,视为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三)有4名以上具有工程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其中须有不少于1名具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4名以上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具有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五)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作业和服务标准;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制度。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接受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第七条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企业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0.5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提交人补充相关材料。
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证件上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申请企业的告知承诺内容通过区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核发资质许可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在许可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履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核发办理资质的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十条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1至6个月。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第十二条一年内,申请企业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企业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申请企业发生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的,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6至12个月。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撤销资质,同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情况计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6至12个月,且5年内不予受理企业再次提交资质的申请。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少于4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没有燃气专业的。
(二)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少于4人的。
(三)申请企业未与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十四条对于本意见第十一条的情形,申请企业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可根据情况缩短公示期。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认定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有异议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和做出资质许可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企业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
申请企业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企业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