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少了390M6 米乐公斤寿县一农资门市部被处罚!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4-16
 寿县安丰镇青城村许锋农资门市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群众反映,其为货车司机,其与朋友3月12日驾驶货车(车牌号:皖CA0353、皖F85221)运送8万公斤水稻从寿县安丰镇青城村委会旁边徐峰(音)水稻店至六安霍邱县周集镇国民米厂,运输结束后发现共少了390公斤水稻,其与朋友赔偿该米厂770元,因从徐峰(音)水稻店出发

  寿县安丰镇青城村许锋农资门市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群众反映,其为货车司机,其与朋友3月12日驾驶货车(车牌号:皖CA0353、皖F85221)运送8万公斤水稻从寿县安丰镇青城村委会旁边徐峰(音)水稻店至六安霍邱县周集镇国民米厂,运输结束后发现共少了390公斤水稻,其与朋友赔偿该米厂770元,因从徐峰(音)水稻店出发前,已在该店称重磅上称重,显示为8万公斤,其认为少货是由于该店称重磅不准导致的,请部门核实处理并予以群众反馈,谢谢!”15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有汽车衡,铭牌上标有:力诺 SCS系列汽车衡,型号SCS-120,台面尺寸3X16m,最大秤重120t,产品编号:0804605-2,分度值20kg,准确度等级III,最小秤重400kg,米乐M6 M6米乐制造日期:18年5月,Tel,执行标准:JJG539-2016。汽车衡上无检验合格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汽车衡的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称汽车衡于2018年6月份购进,于2020年6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当事人使用汽车衡主要用于稻谷收购、销售。现当事人已申请地磅检验。另查,经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达成一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未因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被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291】条第一款“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规定,建议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 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