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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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B.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C.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D.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B.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依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