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车祸受伤后,已获得保险等赔偿,但李某认为给予的治疗不当,于是又将诉上法院。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14时10分许,原告李某发生车祸。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李某由铁岭市中心急救车送至沈阳虹桥中医抢救治疗,诊断为前臂开放性损伤,住院7天,二级护米乐M6 M6米乐理;2019年11月5日,原告经沈阳急救中心转送至铁岭市中心住院治疗1天;2019年11月6日,由铁岭市中心救护车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2019年11月6日18时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上肢开放性损伤后遗症糖尿病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昏迷、呼吸衰竭、低钾血症,住院40天。住院期间,重症监护9天,一级护理6天,二级护理25天,2019年12月16日出院。
经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因交通事故发生费用共计654,920.46元。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虹桥中在对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分析建议轻微程度。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李某现有左上肢肘以上截肢情况,致残程度评定为五级。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现有的人身损害结果系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机构有过错两个原因结合导致的,属“多因一果”,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李某损害程度和鉴定结论,酌定被告虹桥中对原告李某损害事故结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除原告自行承担米乐M6 M6米乐的50%部分,另50%已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原告再向虹桥中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米乐M6 M6米乐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沈阳虹桥中医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1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31,050元。
李某米乐M6 M6米乐上诉称,作为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进行了错误的诊治,最终导致上诉人截肢的损害结果,构成了医疗事故,应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上诉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其均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对因医疗事故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再次主张赔偿。
虹桥中辩称: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李某因伤左上肢活动受限被送至虹桥中处救治。鉴于伤情严重,当立决定进行手术,并由亲属代为签署了术前风险告知书。术后发现李某血糖异常,建议其立即转入专科或上级救治,李某不予认可擅自出院。出院后,李某手臂活动困难,被沈阳市第八人民收治并进行截肢处理。李某长期患有严重糖尿病,体质特殊,如强行术前降糖,则会直接引发应激反应,如肺栓塞等,进而死亡,虹桥中未对李某术前降糖具有合理性。李某被送至虹桥中时已失血过多,术中输血800。无论李某是否患有糖尿病,当时最合理的治疗方案均为直接手术。且交强险及商业险已对李某进行了赔偿。李某本案诉请的医疗费等费用,与前述判决部分重复,如认可本案的请求,必然导致双倍赔付,构成事实上的重复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虹桥中主张本案所涉李某各项损失系多因一果,且已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得到了足额赔偿,如本案再行赔付,则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赔偿。但因本案医疗过错行为并非李某人身损害事实的根本成因,故在前述民事判决未对医疗侵权事实进行确认、未对医疗侵权责任进行拆解剥离的情况下,判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减轻本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虹桥中依其医疗过错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另沈阳虹桥中医赔偿李某其他经济损失26,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