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87-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5、6.2.5、7.2.1、8.3.4(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厂平面布置,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对工艺设计的要求,建筑,通风与净化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检测、验证与验收。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钟麟 张益昭 曹国庆 潘红红 沈晋明 胡吉士 刘凤琴 郭丽 金真 王啸波 梁志忠 张敦杰 洪玉忠 王晓辉 郑云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元炜 范存养 邵强 蔡同一 王玮 张日 薛英超 田鸣华 胡贤忠 刘丹
1.0.1 为提高污染控制水平,满足食品生产安全卫生需求,合理应用空气洁净技术,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厂房中洁净用房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
1.0.3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化学工业的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制造、提取、加工成食品或半成品,具有连续而有组织的经济活动工业体系。
空气悬浮微粒浓度受控的房间,也称洁净室。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的微粒。室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针对食品危害的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危害分析、污染控制、关键点控制而营造的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生产环境。
食品加工过程中洁净用房内的一个区域,若该区域控制不当,极可能造成危害,如导致成品污染。
接触食品的那些表面以及经常在正常加工过程中会将污水滴溅在食品上或溅在接触食品的那些表面上的表面。包括用具及接触食品的设备表面。
在洁净用房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箱体,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为把工作人员身体外部附着的微粒限制在最小程度所使用的发尘量少的洁净服装。
将低浓度的氯化钠(溶液浓度小于0.1%)加入经过软化处理的自来水中,在有离子隔膜式电解槽中电解后,在阳极一侧生成的具有高氧化还原电位、低浓度有效氯的酸性水溶液。
设施已经建成且齐备,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现场没有人员,但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而未运行的状态;或生产设备停止运行并进行自净达到30min~40min后的状态;或正在按建设方(用户)和施工方商定的方式运行的状态;是洁净用房的三种占用状态(空态、静态、动态)之一。
3.1.1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新建和改扩建应符合食品卫生生产要求,不得发生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料。
3.1.2 厂区的生产环境应整洁,路面及运输不应对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3.2.1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在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和一般生产区。
3.2.2 生产过程中发生空气污染严重的建筑应建在厂区内常年最少风向的上风侧。
3.2.3 相互有不利影响的生产工艺,不宜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各自生产区域之间应有隔断措施。
3.3.1 有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宜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
3.3.2 洁净生产区应按生产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等级要求合理布局。生产线布置不应造成往返交叉和不连续。
3.3.3 生产区内有相互联系的不同等级洁净用房之间应按照品种和工艺的需要设置缓冲室、空气吹淋室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当设置缓冲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3m2。
3.3.4 原料前处理不宜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3.3.6 生产车间内应划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作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成品和洁具的暂存区,并应严防交叉、混淆和污染。
3.3.7 当生产确需将危险品放在车间内时,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于专用场所。
3.3.8 检验室宜独立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有相应处理措施。对样本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要求时,应设洁净工作台。
3.3.9 宜设置与生产规模、品种、人员素质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括雾化消毒)、灭菌的污染控制综合设施。
3.4.2 各种物料、产品应按品种分类分批储存。同一库内不得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物品。
3.4.3 储存物料、产品应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应便于及时剔除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物品。
4.1.2 洁净用房应明确其中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区域和背景区域,并应分别定级。应尽量缩小高级别区域的面积。
4.2.2 各级洁净用房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2 动态检测时可使用多个沉降皿连续进行监控,但单个沉降皿的暴露时间可以小于4h,按实际时间计算沉降菌。
用于进行空气过滤且按《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效率和阻力》GB/T 6165规定的钠焰法检测,过滤效率不低于99.9%的空气过滤器。
4.2.5 食品的生产应根据不同生产阶段、不同关键控制点或食品本身的属性在对应等级的洁净区域内进行。涉及婴幼儿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可提高生产环境洁净用房等级。卫生生产环境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Ⅰ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Ⅳ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0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缓冲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
4.3.3 Ⅰ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5dB(A),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0dB(A)。
5.1.1 工艺平面应与工艺要求的洁净用房等级相适应,并应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和食品包装受到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和熟食应在各自独立的有完整分隔的生产区内加工制作。
5.1.3 工艺布置宜使原料、半成品的运输距离缩至最短,不宜往返交叉。
5.1.4 操作台之间、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建筑围护结构之间应有安全维修和清洁的距离。
5.1.5 生产和操作过程中产生粉尘和气体污染的工艺设备宜布置在洁净用房外,若布置在室内时,宜靠墙且靠近回、排风口或设局部排风装置的位置布置。
5.2.2 工艺设备及其安装用的机械设备在进入洁净用房安装现场前应进行清洁。
5.2.4 工艺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短捷。
5.2.5 穿过围护结构进入洁净用房的工艺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管材不应有焊缝与接头,管材与套管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充并密封。
5.2.6 用于灌注食品的压缩空气或清洁食品接触面的压缩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并至少达到与环境相同的洁净度。
1 (Ⅰ~Ⅲ)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Ⅳ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 存放洗涤干燥或灭菌后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洁净用房应与其使用环境具有相同的等级。
5.3.1 进出洁净用房的物流与人流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和出入口,并应单向输送,不得交叉;宜有废弃物的专用通道和出口。
5.3.3 进入洁净区的各种物料、原辅料、设备、工具和包装材料等,均应在紧邻洁净区的拆包间内清理、吹净、拆包,拆包后的物料通过传递窗进入洁净区。
5.3.6 当采用传送带连续传送物料、物件时,除具有连续消毒条件外,传送带不应穿越非洁净区,并应在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在两区之间分段传送。
5.3.7 当用电梯传送物料、物件时,电梯宜设在非洁净区,输送人员、物料的电梯应分开设置。当将电梯设在洁净区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5.3.8 当生产流水作业需要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洞时,宜在洞口保持从洁净用房等级高的一侧经孔洞压向洁净用房低的一侧或按工艺要求的定向气流,洞口气流平均风速不应小于0.2m/s。停止生产时洞口宜有封闭的措施。
5.4.1 人员通过用房宜包括雨具存放、换鞋、存外衣、卫生间、盥洗室、淋浴室、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换无菌鞋和空气吹淋室等设施。
5.4.2 更衣室内脱衣区和穿洁净工作服区应有分隔,穿洁净工作服区宜按Ⅲ~Ⅳ级洁净用房设计,穿无菌内衣及其后区域宜按Ⅱ~Ⅲ级洁净用房设计。
6.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建筑设计除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外,尚应满足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易清洁的要求,并应符合防火、环保规定。
6.1.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便于安装空调净化设备、风管和风口,室内净高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6.2.1 生产车间内的地面和墙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表面应平坦光滑。管道、灯具、风口应采用易擦洗、消毒的产品,不应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6.2.3 生产过程中有腐蚀性介质排出的设备所在的地面应局部设立防止介质漫延的设施。
6.2.4 墙面及柱面与地面的交接应用圆弧过渡,所有阴角宜为圆角。墙角拐弯处和推车通道的相应高度墙面应有防撞设施。
6.2.7 食品生产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可涂饰抗菌防霉涂料,涂料表面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若是旧墙面,还应事先清除疏松的旧装饰层。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用水、用蒸汽的房间应使用耐水腻子。6.2.8 相对湿度经常超过80%或有蒸汽作业的房间或关键区域的内表面当涂饰抗菌防霉涂料时,抗菌涂料的防霉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抗菌涂料》HG/T 3950规定的零级,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重涂。
6.3.1 在洁净生产车间外墙之外约3m宽的范围内禁止种草种花,应做硬质地面,并宜再加30cm以上深和宽的沟,沟内应抹水泥并添以卵石。
6.3.4 车间进出物料处应采用平台,平台与路面间的墙面应用光滑材料铺设。
7.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采用局部空气净化方法(含设备自身所带的净化措施)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灭菌措施,应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7.1.2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应设置三级过滤,其位置应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7.1.3 室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级标准时,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宜设粗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室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超过上述二级标准时,宜在新风口增设第三道低阻高中效空气过滤器。
7.1.5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级、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或纤维织物送风管前的送风段应安装不低于高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1.6 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安装初阻力不大于30Pa、细菌一次通过的除菌效率不低于90%、颗粒物一次通过的计重过滤效率不低于95%的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
7.1.7 洁净用房内不宜布置高温、高湿和产生臭味、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如磨粉工段)的工序。否则应布置于封闭或半封闭设备内,并应设置局部排风;当不能封闭或半封闭时,净化空调系统不应使用循环风,并应设置排除有害物的排风装置。
7.1.9 风口和风管应方便清洗,易堵和清洗频繁的管段可采用纤维织物风管。
7.2.2 Ⅰ级区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局部垂直单向流,Ⅰ级的背景环境及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Ⅰ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20cm以上。
7.2.4 局部Ⅰ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宜下垂至送风口下方0.5m或低于操作面。
7.2.5 当局部Ⅰ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不含自循环的送风末端)下无围挡壁或围挡壁高度不大于0.5m时,若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1/14,则局部Ⅰ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1 Ⅰ级洁净用房距地面0.8m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0.2m/s,当测点位于实体操作面上方时,测点高度可从实体操作面上调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应按人员数量、面积大小、操作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或按表7.3.2选用。
7.3.3 新风量应按每人不小于40m3/h设计,并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有可关闭的门窗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Pa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不小于10Pa的静压差。当生产工艺要求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有不可关闭的洞口时,洞口气流流向及平均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规定。
7.3.5 有内部污染产生的房间宜保持相对负压,对外来污染有控制要求的房间宜保持相对正压。
8.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工艺给排水系统,从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行应有可靠性验证。
8.1.3 当管道外表面存在结露风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并不得对洁净用房造成污染。
8.1.4 管道穿过洁净用房墙壁、楼板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8.2.1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宜有两路进口,且为连续正压系统供给。
1 洁净用房内及洁净区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每(10~15)人宜设一套设备,并应设有可调节冷热水的龙头,其数量应符合使用要求。
2 贮热水的设备水温不应低于60℃;当设置循环系统时,循环水温度应在50℃以上。
4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设备的连接应有空气隔断,严禁直接相连。
8.2.3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独立的系统,其管路应有颜别。
8.2.4 纯净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循环附加水量为使用水量的30%~100%,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并应在供水干管上设有清洗口。
8.2.6 洁净用房内的墙面、设备、器具及洗手消毒宜采用对人体和食品无害的绿色环保消毒液。当进入洁净用房前设置鞋消毒池时,池内宜放置环保消毒液。当消毒液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或氧化电位水的副产品碱性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制备酸性氧化电位水的硬度应小于50mg/L,应随制随用,并应在流动中冲洗或浸泡。pH值、ORP及有效氯的含量应在线监测,自动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4 间歇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时,使用前应放空滞留在管道中的酸性氧化电位水。密闭、透光储罐中的酸性氧化电位水不得超过3d。
5 应有相应的制备、储存和输送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在线监测和实时显示措施。
6 当将氧化电位水的副产品碱性水用于洁净用房内的设备、器具及工作人员手的一般清洗时,管道应定期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清洗。
8.3.1 洁净用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经废水处理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8.3.2 洁净用房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高度大于50mm的水封装置。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6 当设排水明沟时,应设可阻留残留杂物的箅子,沟底应为圆弧。明沟终点应设沉渣坑,除渣后的废水应接排水管道。
8.4.1 洁净用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2 洁净用房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9.1.1 洁净用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确定。
9.1.2 洁净用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在洁净区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1 洁净用房内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暗装配电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2 洁净用房配电设备应按湿度条件选择,应满足所在车间防水、水蒸气和酸碱腐蚀的要求。
9.1.4 洁净用房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洁净用房内连接至设备的电气管线 洁净用房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9.2.1 洁净用房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若工艺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
2 洁净用房内的照明灯具宜吸顶明装,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密封;当采用嵌入式灯具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9.2.3 洁净用房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提供照度,最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9.2.4 洁净用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9.3.1 洁净用房宜对供热、供冷、纯水、通风空调和气体供应等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9.3.3 洁净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有风机启停顺序和温湿度的自动控制系统。
9.3.4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对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采取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10.1.1 环境参数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1 洁净用房在设计过程中,应对照本规范附录B,经过对设计文件、图纸的检查确认,验证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2 洁净用房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对照本规范附录B,经过对外观检查、设备运转的检查确认,验证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3 洁净用房在净化空调系统和水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照附录B,并通过调整测试或对其结果的检查确认,验证系统运行符合工艺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2.4 洁净用房在完成本规范第10.2.2条的安装确认和第10.2.3条的运行确认后,在工程验收之前,应通过对静态性能全面测定的确认,验证洁净用房及其净化空调系统的综合性能应符合表10.2.4规定。测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1 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组织,并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进行。
10.3.2 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在有质检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能的全面测定之后进行。
注:表中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说明,具有高污染风险,才适用Ⅱ级背景下的Ⅰ级(含设备自身具备的)的条件,如冷却阶段中的月饼、酸奶的冷却,检验阶段中的一般理化检测则不适用此种条件。
注: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确认产品容易长菌、配制后需等待较长时间方可灭菌或不在密闭容器中配制等情况。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