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1.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港市防城区许欢美发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9月8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2个种类32个批次共计114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一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2个种类33个批次合计114盒,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无产品生产资质、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3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柴油)1.865吨,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9112.6元。
根据案件移交线索,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柴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柴油共2.145吨,货值1.82万元,截至案发时,已售出0.28吨,获利54元。经检验,涉案柴油的硫含量指数均不符合GB/19147-2016的要求,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港市防城区厨中宝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5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共3台,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3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购进无熄火保护装置的“雪晴好太太”双灶JZ 20Y.2-37A共2台、单灶燃气压力2800Pa,4.2KW(未标示品牌型号)共4台,放置于营业场所内对外销售,货值共计980元,截至案发时,已售出3台,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云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案
2022年9月14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未经检定,且与执法人员放置的砝码出现超出标准偏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