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控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被带入,严密防范内违法罪,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维护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甘肃省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现予以公布。
(一)、弹药:制式、非制式、、射击运动的、麻醉动物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等;枪弹、炮弹、手榴弹、地雷以及土制爆炸物品及爆炸装置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金属、陶瓷类刀具;弩等其他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氰米乐M6 M6米乐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乙肝病毒、结核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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