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街道办于2023年5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经营场所货架中央有电子计价秤1台(编号:ACS00127769),未见秤身有检定合格标识。 经查明,电子计价秤1台(编号:ACS00127769)为当事人从2022年4月开店使用至今,M6 米乐用于店内经营称量,M6 米乐期间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本街道办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米乐 M6米乐 M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