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在遵循《立法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三种违法行为,新增了三项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处罚种类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新增转致条款,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相衔接,全面做好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工作。
规章全文(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8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02
《办法》强化计量比对结果应用,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
《办法》强化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除了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规章全文(点击查看):总局令第69号: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03
《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即“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要求。
规章全文(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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